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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1-06-01 17:29:57

阅读量:38955

为切实推进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教育透明度和公开水平,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制定本指南。

一、概述

本指南主要包括公开标准及工作要求、公开渠道。

1.本指南适用于县(区)及以下教育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2.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义务教育领域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和公众参与等各项工作。

3.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做好本辖区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工作。

二、公开标准

1.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商洛市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附件)和本指南,结合省、市相关教育法规和规章,于2021年6月15日前编制完成本辖区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向全社会主动公开。

2.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梳理细化本辖区义务教育领域涉及公开的事项,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商洛市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一级和二级子项进行补充细化,但不得随意删除。

3.要按照《商洛市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严格落实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目录至少应包括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

三、工作要求

1.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过程中,要切实做好保密检查,不得公开涉密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区)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申请办理,依法依规最大限度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加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3.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涉及本辖区的重要教育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疫情信息等热点问题以及政策实施和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误解疑虑及时回应,以权威信息引导社会舆论,增进公众对教育工作的了解与认同。

4.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目录过程中,要注重目录和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政策、标准的变化动态调整目录,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